第一条 为加强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充分发挥校友及校友单位在学校事业发展和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维护捐赠人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募集遵循“自愿捐赠,不分多少”的原则,接受本校校友、校友亲属、校友所在单位、各地校友联络站、在校师生员工以及企事业单位、友好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第三条 学院接受捐赠的内容包括:
1、办学条件、教学设施、纪念性标志性建筑的捐建等;
2、捐资设立校友基金,奖励优秀教师和优秀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3、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项目、专项事业发展的捐助;
4、图书资料以及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等的捐赠;
5、重大校庆与校友联谊活动的捐赠;
6、有益于本校教育事业发展的其它捐赠。
第四条 凡接受的捐赠财物及其增值均为学院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第五条 接受捐赠后,须向捐赠人出具有效凭证,货币捐赠,均开具学院正式财务收据,并可根据捐赠人的意愿,结合学校建设发展实际,书面明确捐资金额、用途投向。实物捐赠,须登记造册,不得违背捐赠人的意愿擅自改变捐赠实物的性质、用途。确实需要改变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六条 捐赠人有权了解其捐赠的使用情况、捐赠工程项目的建设,并提出意见。对违反捐赠人意愿的行为,捐赠人可向受赠方提出质疑,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七条 作为受赠人,学院有义务协助办理捐赠财物的相关手续。境外捐赠物资的,由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办理入境手续。
第八条 学校定期对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对较大的捐赠项目进行审计,并向捐赠人通报受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九条 对捐赠人捐款设立的基金,学校建立相应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按照捐赠人意愿和基金用途,严格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对捐赠的工程项目,应当与捐赠人订立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做出约定。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建设,保证工程质量。捐赠工程项目落成后,由学校颁发捐赠项目确认书。
第十一条 对于捐赠的工程项目,可以铭刻捐赠人姓名、捐赠数额以资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冠名。
第十二条 对各类捐赠,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情况下,湖南工程学院将以下列方式向捐赠人致谢:
1、对捐赠者均颁发捐赠纪念证书,捐资者的姓名、捐赠金额与实物、资助项目刊登于湖南工程学院校友联络网站上,并造册永久保存。
2、对做出特殊贡献的捐赠单位或个人,学院宣传其事迹,颁发荣誉证书、纪念品,或者刻碑纪念。其中,单位捐赠10万元以上、个人捐赠5万元以上设立的基金,可获得基金的命名权;捐赠等于或超过某建筑物、实验室、阅览室、校内景点、道路等三分之一造价者,可获得其命名权。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各部门、各系部院积极开展争取捐赠的工作,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情况下,各部门、各系部院可自主管理使用受赠财物,但对受赠情况应向校友联络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为充分调动全校师生员工募集捐赠的积极性,学院对提供捐赠信息并促成捐赠成功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友联络办公室负责解释。
湖南工程学院
二00七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