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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程学院校友捐赠管理办法


作者:校友办 发布时间:2019/06/03 16:35: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友捐赠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校友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维护捐赠人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海内外校友及其班级和所在单位、各地方校友会、校内师生员工(以下均称捐赠者)自愿向学校捐赠财物的行为。


第三条 接受校友捐赠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

3、捐资的使用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与有利于学校发展相统一的原则;

4、遵守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湖南工程学院校友工作办公室受学校校友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具体负责校友捐赠的募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一、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学校接受校友捐赠工作,指导和协调学校各部门、各学院、各地方校友会开展校友捐赠工作,并负责有关项目的洽谈和实施;

二、制定接受校友捐赠资金使用管理等规章制度;

三、负责汇集捐赠资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第二章 捐赠项目、方式、受理程序和鸣谢办法

第五条 捐赠项目:

1、捐建学校新建建筑项目;

2、认捐现有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校园内的风景点、道路、桥梁、树林等;

3、捐赠(捐建)教室设备、实验室、语音室、多媒体教室等与教学实验有关的室内设施和仪器设备;

4、捐赠(捐建)图书馆内设施;

5、捐设学生奖学金、爱心助学金、大学生创业金、教师奖励金等各类基金;

6、捐设校企合作项目、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项目、专门平台建设项目;

7、捐建校园文化建设、环境建设以及捐献纪念性、标志性实物等;

8、捐赠者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捐赠方式

一、校友捐赠可以个人、毕业班级、校友单位、各地方校友会的方式进行;

二、个人捐赠可以在网上捐赠平台通过网上银行直接转账,也可以通过银行直接转账,或直接交至学校计划财务处。具体方式如下:

1、网银或者银行转账。

收款单位:湖南工程学院

号:1904 0311 0902 6409 32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湘潭市岳塘支行;

2、来校捐赠。直接到湖南工程学院校友工作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福星东路88号机械楼211室;电话:0731—58683815;传真:0731—58683815;

三、单位捐赠一般通过网银或者银行转账或由捐赠单位与学校商议以适当方式进行。

通过网银或银行向学校捐赠的校友请在转账票据上说明校友捐赠及捐赠者的姓名、毕业时间、在校所学专业及联系方式等。


第七条 受理程序

一、捐赠者进行捐赠时,填写《湖南工程学院校友捐赠登记表》。

二、对捐赠基金和捐赠工程项目、捐赠仪器设备、捐赠图书等实物的,湖南工程学院校友工作领导小组的代表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书》。湖南工程学院校友工作办公室委托学校计划财务处或资产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捐赠的类型办理验收和登记手续。

三、根据捐赠者的要求,湖南工程学院计划财务处根据捐赠登记表、《捐赠协议书》,按金额开具财务票据。接受实物捐赠且捐赠者可以提供货物发票的,按发票金额开具捐赠财务票据;无货物发票的,可按协议金额开具捐赠财务票据。

四、湖南工程学院校友工作办公室根据《湖南工程学院校友捐赠登记表》、《捐赠协议书》等凭证做好登记管理,做好存档工作。


第八条 捐赠鸣谢在征得捐赠者同意的情况下,学校以下列方式鸣谢:

一、在湖南工程院校友会网站和《校友》发布捐赠人名单及捐赠款物详情;按年度将所有捐赠者造册并存放学校档案室永久留念。

二、单位、团体捐赠者

1、捐资1万元人民币以上者,将在湖南工程学院捐赠纪念碑(暂定)上刻名留念;

2、捐资50万元以上者可以捐建(认捐)学校实验室、阅览室、语音室、多媒体教室、校内景点、道路、桥梁、树林等,并可以以捐建人的单位名称命名;

3、捐资100万元以上者可获得指定教学楼、实验楼或校级基金命名权;

4、捐资等于或超过拟建建筑物造价的20%者,可获得该建筑物的命名权。

三、个人捐赠者

1、所有捐赠,无论多少,一律纳入学校捐赠名册。捐资500元人民币以上者,赠予《湖南工程学院校友捐赠荣誉证书》,捐资2000元人民币以上者,在湖南工程学院捐赠纪念碑(暂定)上刻名留念;

2、捐资5万元以上者可获得校级基金命名权;

3、捐资等于或超过某建筑物造价的1/3者,可获得该建筑物的命名权。

四、对于提供捐赠的校友或者校友单位,在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优先服务校友发展,开展合作、共建等。

五、可以根据捐赠者意愿,协商其他答谢方式。


第三章 捐赠管理

第九条 校友所有捐赠资金,一律进入学校指定账户,开具湖南省财政厅监制的“湖南省公益事业捐赠收据”或机打收据。校友工作办负责对校友捐赠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每年向校友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汇报捐资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对校友捐赠的工程项目,应当与捐赠者订立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做出约定。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建设,保证工程质量。捐赠工程项目落成后,由学校颁发捐赠项目确认书,铭刻捐赠者姓名、捐赠财产数额以资纪念;符合冠名条件和捐赠者意愿的,该工程项目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冠名。


第十一条 对校友捐赠的实物(图书、仪器设备、车辆、系统软件等),须填写《湖南工程学院校友捐赠登记表》,由学校资产管处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账,并报校友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对校友捐赠设立的基金,学校建立相应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按照捐赠者意愿和基金用途,严格管理和使用并接受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与审计,信息实时公开,捐赠者有权对基金的使用和评选过程进行监督并提出异议。校友工作办公室负责及时向捐赠者报送相关材料。校友捐赠基金因协议期限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校友工作办公室提出终止协议,并报学校审查备案。校友捐赠基金终止前,须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三条 除指定专门项目、专门用途外的校友捐赠资金和实物主要用于:l、学校的基本建设和发展;2、奖励优秀的在校学生;3、资助在校贫困学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各教学院(部)、职能部门和个人积极开展争取捐赠的工作,将视情况对在争取捐赠过程中提供信息、帮助筹资、引资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捐赠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截留所得捐赠,不得将获赠款项、物品用于劳务费、福利费发放;捐赠财产的用途必须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对违反规定构成违纪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友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9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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